2.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对员工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
1.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期2年;
2.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期3年;
3.脱产培训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务期4年;
4.脱产培训4年以上的,服务期5年。
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六条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成绩合格者,工资照发;不合格者,扣除岗位津贴和奖金。
第十七条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回来后,一般不得要求调换岗位;确因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
第五章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第十九条申请手续:
1.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
2.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备案;
3.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事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条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自学者原则上费用自理,公司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杂费报销范围:入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料费及人事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报销范围:过期付款、入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市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