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合资企业根据热炉规则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在第一次实施中就遇到了难题。一位中方女员工由于本人的疏忽,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规定应该惩罚,但中方管理人员战战兢兢,不敢决断,因为那位女员工是外方经理的妻子。在中国文化中,人情重于原则,主管人员觉得实在难以拿经理妻子“开刀”。但如果不处罚,以后员工就不会服从—员工本来就觉得这种铁面无私的规章是摆门面的,如果真的实施起来,会得罪人的。在人情与原则的冲突中,主管把情况汇报给经理,没想到经理对他汇报这件事感到很惊讶:“这么简单的一件事,你直接按规章办不就可以了吗?不用请示我了。”主管如释重负地走出了经理办公室。
烫火炉是不讲情面的,谁碰它,就烫谁,一视同仁,对谁都一样,和谁都没有私交,对谁都不讲私人感情,所以它能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当然,人毕竟不是火炉,不可能在感情上和所有人都等距离。不过,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公正,就必须做到根据规章制度而不是根据个人感情、个人意识和人情关系来行使手中的奖罚大权。
四是对事不对人
热炉规则的最后一项是应使训导不针对个人。处罚应该与特定的过错相联系,而不应与违犯者的人格特征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训导应该指向下属所做的行为而不是下属自身。比如,一名下属多次上班迟到,应指出这一行为如何增加了其他人的工作负担,或影响了整个部门的工作士气,而不应该责怪此人自私自利或不负责任。记住,你所处罚的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不是个体。一旦实施了处罚,你必须尽一切努力忘记这次事件,并像违规之前那样对待该下属。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也一再强调,训导应对事不对人。尽管这个道理听起来很简单,但事实上很多管理者都忽略了。成功的训导只针对具体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个人。训导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泛泛的。管理者应该避免这样的评论,如“你的态度太糟糕了”。这样的评论太含糊了,没有给下属提供足够的信息去纠正“糟糕的态度”。
训导,应该着重描述事实而不是判断或评价。无论管理者怎样心烦,训导也应该只针对工作,而不要针对个人。批评下属“笨”、“不够资格”等等只能起反作用。这样的训导会刺伤下属的感情,以至于下属忽略了绩效的问题。管理者也许会忍不住责骂下属“粗鲁”、“迟钝”(也许这是事实),但这非常接近人身攻击,这是要完全避免的。
最后一点是,如果管理者训导下属,要确保这种行为是下属可以控制的。如果下属无能为力,训导就起不到什么作用。因此,训导要针对下属可以改善的行为。如果一个下属忘了上闹钟,所以迟到了,你就可以批评他;但迟到的原因若是因为上班坐的地铁突然停电,他在地下被困了半个小时,这时批评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下属无法控制这类事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