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酒厂的瓶贴装潢由于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蓬莱酒厂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购。步步高酒厂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的手段与蓬莱酒厂竞争,致使蓬莱酒厂的“喜凰”酒滞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蓬莱酒厂以步步高酒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步步高酒厂辩称,自己产品的注册商标是“福山”牌,而蓬莱酒厂的注册商标是“喜凰”牌,双方白酒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被告步步高酒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蓬莱酒厂的商标专用权﹖
专家解答:被告的行为不是商标侵;权行为,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喜凰”牌,被告的注册商标为“福山”牌,两者均为合法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均受法律保护,所以,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使用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相似的瓶贴装潢,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被告在同一市场采用压价的手段与原告竞争的行为,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限价排挤行为。因此,被告应承担不正当部分行为的法律责任。
说明:注意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不同,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重合之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规定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这是《商标法》力所不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更广泛、更有力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