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市美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乐公司,自1998年起开始生产“美乐”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2000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商标注册证,取得了“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之后,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2002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佳雪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美乐”牌化妆品26万瓶的定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美乐”牌商标标识。佳雪公司在未了解“美乐”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2002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美乐”牌化妆品涌入市场。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用后会产生副作用,使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美乐公司来信反映,有的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该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美乐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雪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佳雪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美乐”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美乐”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佳雪公司并非故意仿冒他人商标,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解答:佳雪公司虽非故意,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和香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和香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事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美乐公司生产的“美乐”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了注册证,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佳雪公司和香港公司,擅自使用“美乐”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佳雪公司以自己主观上并非故意为由推脱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