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二种,故意和过失。本案中美乐公司的产品自2000年起已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佳雪公司应该知道这一事实,所以,其仿冒行为,即使不是故意,也存在过失的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另一被告的香港公司在此事上同样存在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两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3损害事实。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两被告的行为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所以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3.本案中,侵权人为香港公司和佳雪公司两家,两被告主观上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对他们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说明:注意掌握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过错问题,不仅故意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注意共同侵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蓬莱酿酒厂于2001年1月20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
步步高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福山”牌。步步高酒厂为与蓬莱酒厂争夺市场,拿着带有蓬莱酒厂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注册商标更换为“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步步高酒厂将印好的“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潢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投放市场进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