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作为索赔责任判定和计算的依据。
4.3.要求专业承包人提供详细的节点设计,避免所谓“习惯做法”的托辞:
预先进行详尽的节点设计,特别是与其他承包人的交接部位的设计,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采取有效协调措施,因为同类做法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细节,及早明确,既便于自己工作,也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必需的设计依据。
5.发挥与完善“项目信息中心”职能:
为了减少与避免技术协调失败,设立隶属于项目管理部的专门负责管理技术信息流动的职能小组或人员是很有意义的。
“信息中心”为项目参与各方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信息接口,使技术信息的流动具备了“集中”的特点,即技术信息在项目部内部或在项目参与者之间的流动,必须经过“信息中心”来操作,另一方面,“信息中心”使技术信息具备了“开放”的特点,即无论项目的哪一点出现变化,一旦传递至“信息中心”,经过经理人的处理,又能够及时传递到有关各方。
“信息中心”便于使用先进的软硬件,如CAD技术、项目管理系统、专家系统、网络技术和管理软件集成等,但应指出的是,“信息中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信息流动的规则,有别于单纯利用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处理的信息系统。
四、尊重建设程序,遵守建设法规,营造技术协调的良好环境:
项目建设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随着建筑产业的发展,与项目建设法规、程序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也逐渐发展成熟,这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同时构成了技术协调的大环境。一些开发企业受一时的经济利益驱使,往往边施工边设计,或者末验收即使用;有些开发商把找关系、铺路子、钻法律空子当成家常便饭,从短期看好像是占了便宜,但其中有许多情况从企业长远看无异是一种自残行为,因为这样做既逃避了法律的监督,客观上也使项目本身利益受损,并助长了不良习气。同时,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扰乱了项目管理的有机体系,使本来复杂的技术协调问题越发难以控制。随着建筑业市场竞争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各级监督职能的发挥,相信这一制约技术协调的大环境会逐步得到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