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面,项目管理组织的内部分工方式也影响着技术协调的效果。一种是把人员按区域分工,例如按楼层或栋号分工,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扯皮现象,但对特定区域而言,各项事务是多头协调,对特定事务而言,在各区域又是多头管理,重复工作较多;另一种是职能式分工,即针对具体事务的分工,这种方式对特定事务的管理力度大,但各项事务在某区域内的协调问题,需要经理人员做大量的工作。总之,项目管理组织的结构,应根据项目及企业具体情况决定。
2.完善法律和经济的制约机制:
协调是管理的一部分,而管理是需要成本的。另一方面,协调失败必然招致损失。项目管理者为了避免和有效转移这类损失,应当重视法律和经济上的制约手段。例如在多单位协调方面,有些业主会指定分包商,或进行甲供材,此时如果不能使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直接签定合同,或签三方合同,为了确保履行对总包商的义务,业主应特别重视分包、供货合同有关条款、尤其是经济处罚条款应与总包合同相呼应。
3.建立科学严密的协调管理程序,避免经验主义:
管理的实践经验无疑是做好技术协调的良好条件,但是真正成熟的技术协调应更多地依靠科学、严密的协调程序,对每个环节进行多方面,多参数的客观分析与控制。强调组织与程序,弱化对个人能力的依赖,是当今项目管理界的共识。例如工程管理中常见的设计变更问题,业主除了把变更文件传达到承包商外,还要考虑两方面容易忽视的问题:一是是否所有有关单位都已传达到?常有这种情况,即传达到总包没传达到分包,或者相反;另一个问题是,变更是否很仔细地考虑各方面情况,是否需要根据承包人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对于复杂的项目,没有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辅助协调工具,管理者就无法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如关于某一环节的有关规范、图纸、现场条件、同类工程情况、专家建议等进行集中分析,就无法在子系统之间进行稳定、高效的技术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