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管理不是压人的帽子

   2024-01-18 互联网1160


  我们倡导正当管理,固然有对管理善意保护的意义,但更多的是从积极预防不正当管理的意义向管理者提出的价值导向。应当分清事前预防与事后抗辩的关系,更多是需要在监督一时无法到位情况下管理者的慎独。也就是说,在实施正常管理的情况下,责任人采取自己的随机处置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实遇到相对紧急的情况,既不能像在正常管理中按部就班的行事,甚至不作为,也不能拿正常管理中的单方面权力说事。二是在实质上明知和应知侵犯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的情况下,对于被损害的利益应当给予确认,并承认该部分利益的合理合法,给予适当的补偿。三是在事后的结果中能够证明所维护的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当然,这里的相关利益指得是所处置的直接利益,而不是拿假设或抽家的利益敷衍了事。

  实际上,一般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过失在具体事件的处理上不难弥补和纠正,重要的是不要对决策者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留下可乘之机,否则,不但有悖于正当管理理念提出的初衷,反而给了他们实施不正当管理的口实。至少,正当管理不能成为各种游戏规则中的“霸王条款”。例如,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业主必须“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又如莒南三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规定,学生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里面的关键是对“正当管理”的认定,都是对管理者的单方面的保护,将使被管理者难以适从。尽管这些规则超出了企业管理的范畴,我们也可以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建议将其中的“正当管理”改为“正常管理”,以免将两者混淆起来。

  这不是在玩概念游戏,所谓正常管理也是有实质内容的,例如在前述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乘虚而入的问题,如果租赁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租住人完全同意,那么那就是正常的例行检查,否则就涉及侵权,就不能拿正当管理压人。而一般的工作人员只是决策的执行者,他们在不规范的执行中拿正当管理压人,不仅自己会受到谴责,更重要的是很容易使错误的决策变成既成事实,这才是我们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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