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说一般的工作人员或者普通的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是在进行管理,但是他们的正常管理和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交给管理者去打理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但是它却可以给企业管理者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不能说我们所有的管理行为都是正当的,我们必须考虑某些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管理行为的正当性。这就是要求管理者在正当管理的理念指导下进行自我约束,而不是把正当管理当作压人的帽子,拿自己的管理权盛气凌人。否则,那就会超出正常管理的范围,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上诉收如厕费的例子中,经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厕人如厕时没有交费,致使双方发生争执,应负一定责任,但是厕所管理人员将人打伤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定二七区城肥队赔偿如厕人相关损失。
尽管厕所管理人管理厕所是她的职责,其“管理”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是也不能成为其所谓正当管理的理由。从法律意义上讲,各国法律体系中所指的“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以及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等等。例如消防队员为了扑灭一场大火而拆解了与火源相邻的一间民房,医生为了防止病毒的扩散危及病人的生命而断然截其一肢等等。法律对正当行为给予适当保护的同时,往往也要防止对正当行为的滥用,因而对正当行为的确认也是严肃的,预设了许多限制性的条件,例如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起因条件必须是面对不法侵害,只能在不法侵害存在之时进行,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其客观后果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以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对正当管理的认定也是一样,它不是要赋于管理者以特权,而是要求管理者承担更大的责任,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严格执行而不是刻意规避各种程序性的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正当管理,是要求经营管理者自觉的接受更多的约束,使自己的管理行为更加规范,除了要像正当行为要符会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限制条件之外,还要符合自己的一些特殊的限制条件,例如严格遵守决策程序、交易规则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