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秘书长DonaldJ.Johnston所谓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其实是表达:公平不仅仅应该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监控和制约之间,更应该在对企业的全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处置和结构机制安排上体现出来。在企业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应当透过形式上的治理结构安排和切实的运作行为,让所有人看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之所在。这在准则最后一节“董事会的责任”第三条“董事会应具备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应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注释中阐述得十分明确:
董事会在塑造整个公司的道德伦理形象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他们不仅要身体力行,同时还要约束和监督关键经营人员和整个管理层。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它会在日常运作和长期合作中为公司赢得声誉和信赖。
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一种制约”。
其实,这还不应该是OECD想要的终点。
1997年,可持续性发展(Sustainability)研究的权威JohnElkington出版了《拿叉子的野人:二十一世纪企业的三条底线》(CannibalsWithForks:TheTripleBottomLineof21stCenturyBusiness)一书。书中提出了“三条底线”(TheTripleBottomLine)观点,就是要让企业在其对盈利能力——财务结算底线——的合理关注之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公司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境质量和社会公正(environmentalqualityandsocialjustice)。
这样的要求不只是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变量去衡量和反映公司的业绩。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包括了一系列的价值观、问题和过程,企业必须分析所有这些方面的问题以尽可能减少其活动可能带来的害处,同时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这意味着公司必须要具备明确的目标,并考虑到股东、客户、雇员、商业合作伙伴、政府、当地社区以及公众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和责任承担者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