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员工的参与问题,提高到OECD所称的员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employeeshaveimportantlegalrightsirrespectiveoftheirownershiprights)(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导言”)。也就是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在关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同时,不至于将“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简单地划入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而将它从公司治理的视野中剔除。另外,对债权人的看法,OECD把它推进到“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对公司运作起到外部监管者的作用”(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第四节“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样的高度。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总体来看,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是值得国内许多研究者和政府决策者重视的变化。
凸显“责任”和“伦理”
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对于我国业内把公司治理仅仅理解为在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权术游戏,对于仅仅关注于企业高管、董事会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积极性的倾向;对于只在形式上应付性地进行了治理的结构安排、而实质上与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很大变化的现实来说,确实值得反省。
尽管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公司治理也已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空有形式的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安排、权力制衡和约束的规范、监控和处罚的措施,这一切都没有阻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没有阻碍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的权益,没有阻碍高管和董事会联合起来自己激励自己,没有阻碍高管(包括董事会)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急剧地拉大,没有妨碍上市公司在重组、购并中对员工和债权人权利的损害……每一次重组、购并,都隐隐约约听得到资本攫取的裂缝被烫平后宽慰的喘息声;每一个ST、PT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置公司治理的形式不顾而大肆为一己之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阴影;每一项市场创新,诸如MBO、股票期权、国有股减持……都闻得到利益变异的血腥气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