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借:其他应收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