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的源头在美国。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上市公司都需要有独立董事。此后10年左右的时间里面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法等国家迅速推广,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所扩大。当时的GM,内部董事只有两位,其余都是外部董事。及至上个世纪90年代
很多国家纷纷仿效,独立董事制度逐渐成为全球强化公司治理的基本取向,有人将其给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带来的影响归结为一场“独立董事的革命”。
1993年青岛啤酒在港上市,当于福忠、伍海华和郭琳广三人被冠上独立董事的时候,中国大陆的公司对这个舶来的头衔还充满着新鲜感。11年后,当魏杰向新疆屯河提交辞呈,俞伯伟却遭到伊利股份罢免的时候,人们更乐意用“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来形容独立董事这个尴尬的职务。
今年7月5日独立董事制度被正式写进了《公司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资格、责权将有比较详细的论述。据了解,这部法律将在今年年底通过人大审核并出台。水土不服的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一个特殊背景之下产生的,并不是自然而然演变来的;而是监管部门迫于媒体、投资者等的压力而推出的,所以说并非一开始我们就有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周业安在近日一个关于独立董事机制的研讨会上这样介绍说。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大陆的上市公司是个两元结构的监管模式,既有独立董事,又有监事会——这是中国的一个特色。而且这点已经写进了新的《公司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