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独立董事的报酬和公司的当期业绩并没有关系,这是为了防止独立董事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的报酬,从而影响到其的独立性。但是经费少了对方又不会尽心尽力去完成工作,所以这就需要去寻找一个平衡点。不过,虽然独立董事拿薪水是天经地义,在我国,独立于公司的独立董事,居然是从公司拿到薪水,这也难怪公众会对我国的独立董事独立性大加怀疑。仅从这点上讲,独立董事究竟是为谁服务?这就很让人费解。
边缘化的危险
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文件最早应该出现在1997年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其中第112条规定,根据公司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是选择性条款,也就是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独立董事。1999年3月27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境外上市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境内上市公司并未在该意见的适用范围之列)。
相比较而言,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其中第16条规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设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1999年11月,上海证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该草案提出将来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再往后就是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位专门从事《公司法》研究的律师表示,此前的这些法律表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如果修改后的《公司法》今年年底能够顺利出台,那么独立董事也就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了。
但不可否认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够健全,许多地方还需要完善。从伊利股份独董被罢免到新疆屯河独董请辞,近段时间有超过20名的独董因为不够尽职而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乐山电力两名独立董事被“炒”;再往前即使有了独立董事存在,“郑百文”、“蓝田事件”、“亿安科技”等黑幕仍旧陆续出现,严重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投资信心。今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一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负责此次调查的独董调查顾问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李明良专门撰文呼吁不要让独立董事边缘化。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在上市公司中有33.3%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而证券监管部门赋予他们的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的行使都不尽如人意。已被辞退的伊利股份董事俞伯伟表示,在中国经济正在转型的阶段,刚刚引入“独立董事”这一新事物,肯定会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就需要去完善它。事实上也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问题才会逐步解决。对此,周业安并不乐观,他认为到目前为止,根据各种经济学数据显示,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不明显,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要真正能影响公司的绩效,难度是相当大的。要想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除非把独立董事的作用定义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引出另外一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