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类型是法理型权力形式。这是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这种统治类型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上,统治者根据法律进行统治。与个人魅力型和传统型统治下的人治状态不同,法理型统治的基础是合理的,或者是价值合理性,或者是目标合理性。典型的法理型统治者被视为“上级”,人们所服从的不是个人而是制度,所以,其统治是非个人的,是依靠法律和契约行事的。从身份上看,服从者是社会的成员,所服从的是由制度赋予统治者的、有明确的使用界限的权力。
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依法管理。从行政管理机构看,权力由专业人士执掌,具有明确法律基础和界限,并遵循严格的等级制度。
韦伯的三种权力形式不仅是指国家政权形式,还可以用以描述各种“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韦伯实际上是试图建立一个系统化的“理想类型”来分析、判断任何一个政权、组织、群体的性质,无论它们是现代国家的官僚体制、自然经济的庄园、作坊,抑或是现代工厂与企业。
例如,我们可以以此来分析中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企业中还是个人魅力型领袖占主导地位,他们的成功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企业家凭借个人的胆识与魄力,抓住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机会,依靠垄断或稀缺资源,使企业迅速做大。无论张瑞敏、任正非还是柳传志、倪润峰,企业家的成功就是企业的成功。
然而,当企业的决策完全成为企业家个人的决策的时候,决策就会难免具有随意化、浪漫化、非科学化的倾向。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这种个人决策模式是有效的。但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中国企业要走向持续成功,企业家个人的思维、行为模式就必须进行转型,即从企业家个人英雄主义走向依靠企业家团队(职业经理人团队),实施分权与制衡,强化专业化管理;从个人随意性决策走向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使企业决策建立在集体智能的基础之上。同时,企业还需要开放权力结构,搭建事业平台,激发创业精神,促进职业经理队伍的形成;也要明确责任边界,建立内部秩序,树立理性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