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企业折旧现值为:
2000+12000÷1.1+7200÷1.12+4400÷1.13+4400÷1.14=43170.55(元)
在年数总和法下,企业折旧现值为:
16000+12800÷1.1+9600÷1.12÷6400÷1.13+3200÷1.14=42564.31(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多回报:3170.55-36391.68=6778.87(元)
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多回报:
42564.31-36391.68=6172.63(元)
加速折旧法可导致企业可能获得更多利益回报。
通过以上分析:一是通过选择加速折旧法,企业获得无偿的资金使用权。二是通过选择加速折旧法,在企业在初期冲减了企业的税基,从而减少了企业初期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应交国家的所得税先留在企业中运转。应当注意的是,在企业享有减免税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不一定是有利,原因是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将可以作为利润部分作为费用了,而没有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其次,在采用折旧方法避税时,首先必须确定该公司历年的折旧方式,折旧方法是否一贯制的原则,如中途变法,未经税收机关批准,就属非法避税,有偷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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