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研究

   2023-05-12 互联网3970


  最后,从行政责任方面看。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消事务所等;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警告对于没有诚信、不看重声誉的审计师而言,有也是无;非法所得本来就是意外之财,被没收只是把不该得的“吐”出去;暂停执业也只是暂时的;对审计师行为真正有影响的只有罚款、撤消事务所和吊销证书。但从已经暴露的案件看,在这几个方面受到严厉处罚的审计师却很少。李爽、吴溪统计了1994至2001年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的37例个案[4],撤消事务所的只有为银广夏审计的中天勤一家,像影响巨大、性质恶劣的琼民源案的事务所和红光实业案的事务所,都只是暂停执业;没收违法收入的只有11家,罚款的只有15家,且罚款额只有违法所得的1至2倍(注:处以罚款的最高是对琼民源案的事务所和红光实业案的事务所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而《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罚款额是违法所得的1至5倍,也许执法机关认为这些案件的性质还不够严重?);在涉案的77名注册会计师中,处以市场禁入的只有2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只有9名(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被吊销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5年后可以重新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而获得执业资格。)。可见,执法机关在对审计师处罚时显得“心太软”,大多数的处罚无关痛痒,使得审计师承担的行政责任偏轻,对审计师没有惩戒作用。

  从上可见,法律的不完善和执法中的偏软现象使得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偏低,降低了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减轻了审计欺诈的成本。

  三、加大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要确保上市公司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的鉴证功能,需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审计制度、提高审计师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以及提高审计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着手,其中,提高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加大审计欺诈的成本,是根治审计欺诈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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