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二: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是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绩效考核应该考核什么?一种非常普遍的说法就是“德”“能”“勤”“绩”。然而果真如此吗?真的需要每年、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对员工的品德和能力进行考核吗?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会发生变化吗?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准确衡量出这种变化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扩大了绩效考核的外延,“德”“能”“勤”“绩”是员工全面考核而不是绩效考核。不是说“德”“能”不需要考核,而是应该在招聘过程中进行考核,或者是在晋升决策过程中进行考核,“德”“能”应该作为任职者的门坎,在他任职前考核,而一旦让他通过了这个门坎之后,在他进入下一个门坎之前,我们可以认为他的“德”“能”是符合现行职位的要求的,所以不需要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来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顾名思义就是要考核“绩”和“效”,也就是说考核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具体来讲就是“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只不过有些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更多体现在“工作业绩”上,比如说销售人员,有些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更多体现在“工作表现”上,比如说秘书。所以在设置考核指标是要根据不同的职位来合理设置,也就是说要把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当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特征三:管理者是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者
谁对绩效考核应该负责呢?很多人都把责任归咎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没有实现预期效果往往都认为是人力资源部工作不得力。这其实也是对绩效考核的误解,当然不可否认人力资源部是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部门,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在于建立和维护一套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的评价下属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所以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间接责任,换言之,没有人力资源部,管理者同样负有对下属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职责。只有各级管理者才知道组织的目标知道如何把组织目标合理分解成个人目标,才能实现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也只有各级管理者才能全面了解下属的职责履行情况,才能使考核结果不偏离客观事实。所以说,组织的各级管理者是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