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