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MBO”与“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或“EBO(EmployeeBuyOut)”,总是结合起来使用的。“ESOP”是员工持股计划,“EBO”指员工控股收购。这两种方式,通过向目标公司员工发售股权,既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又可以聚合组织力量,并且,还可利用税法上的便利,从而降低收购成本,最大限度地避开管理者收购存在着的风险。
管理者收购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曾经风靡一时,在国外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MBO近些年才开始试行并逐步兴起。MBO通过设计管理层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者的特殊身份,希望企业充分利用管理层的自我激励机制,以及在高负债的外部约束下,并能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也就是说,MBO最重要的目标是“做大蛋糕”,管理层在“蛋糕”的增量中,利用融资杠杆获得超额利润,同时给MBO融资的一方也在增量“蛋糕”中获得高额回报。
管理层收购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企业内部激励机制问题,降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解决内部激励、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方式有许多种,而MBO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MBO,进行收购的主体自然是管理者,但对于什么样的管理者,才有资格进行MBO收购,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管理者收购中收购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收购行为有效性的关键。任何管理者在进行MBO之前,都必须首先考虑自身是否符合MBO收购主体的资格要求。在我国,管理者收购中的收购者必须是原企业的从业人员,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收购的管理者不能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进行商业营利活动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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