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旷职达一日以上者。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二十次以上者。
三、旷职二日以上者。
第十九条请假、迟到、早退及旷职除前两条之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金。
一、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三十分之一。
二、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六十分之一。
三、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四、迟到四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二十条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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