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人口大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新生劳动力快速增长交织的矛盾将使我国的就业压力长期存在。中国社科院《2002-2003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1至2005年,中国年均将新增劳动力800多万人,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将达到2300万人左右,年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缺口将达1500万人。这就使加快公平就业立法,严禁就业歧视的任务显得更为迫切。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歧视是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尤其是年龄歧视,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这种公然的歧视将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社会学理论则认为,对某些人群就业上的歧视,将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群所带来的利润,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高税收、城市病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如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就把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算作违法行为;1973年颁布的《职业恢复法》则对包括艾兹病在内的疾病患者和残疾人实施保护,拒绝雇佣HIV阳性的人被视为违法。
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更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须。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当企业不再拘泥于眼前的经济利益,采取更加开明、宽容的用人态度时,收获的将是比经济效益更大的社会效益。企业理应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这是我们的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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