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受侵害,维权需及时

   2023-08-21 互联网2410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用工形式及与之相伴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在市场法则的作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用工形式及与之相伴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在市场法则的作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飙升。可以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是案件处理的重要问题,有时甚至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少劳动者由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不及时,最后导致自己的诉求得不到裁审机关的支持。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03年5月8日进入上海一家盲人按摩厅(以下简称“按摩厅”)处担任店长一职。2008年6月20日,按摩厅口头通知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7月20日,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按摩厅存在劳动关系;(2)按摩厅支付宋某2008年5月1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按摩厅支付宋某2003年5月8日至2008年6月2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8,000元;(4)按摩厅支付宋某2008年2月1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00元;(5)按摩厅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0元;(6)按摩厅为宋某开具退工日期为2008年6月20日的退工单。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仲裁决定,以宋某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宋某不服上述决定,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现宋某与按摩厅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6月20日终结,宋某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但宋某迟至2009年7月20日才提出,显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故宋某的诉讼请求,已因其怠于行使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遂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在实践中,不少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时效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

(二)仲裁时效的确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仲裁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会引起时效的中断:(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四)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停止计算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说,仲裁时效中止是仲裁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仲裁时效的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

以时效为抗辩理由需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以时效未抗辩理由需在一审期间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如果未按照该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宋某由于在2008年6月20日就已经与按摩厅终结了用工关系,宋某应当自用工关系终结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但宋某于2009年7月20日才提出,而又没有法定的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宋某的申诉请求已经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得不到裁审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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