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2023-04-12 互联网4190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