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借条收条“二合一”
情况: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后,出借人不归还收条,而在借条上进行记载。
风险:一旦借条遗失,出借人可能无法证明有过借款;借款人可能无法证明已经还款。
案例:某中院就接到过类似案子。
黄老板卖了一批货给杨老板所有的公司,杨老板当时未付款,只是以个人名义向黄老板写了借据一份。后来双方就是否已经还款闹上法庭。
当时,借条已经遗失,黄老板拿出了销售合同,同时还证明公司账户上没有对应货款打入。
杨老板法庭上说已还款,黄老板在借据上写了一笔,但当时没归还借条;而黄老板则坚持说没还上。
此案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
规避办法:另写一张还款收条,一切就可更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