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父母在子女结婚后,部分出资购房的行为与所购房屋产权归属之间的认定问题。
管某在一次性偿还诉争房屋贷款时,曾向父母写下借据,并注明“如不归还,愿以本人现住房屋的等值权属偿还”,此外,在徐某起诉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之前,父母已分别以管某、徐某夫妇为被告提起过两次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债务,而法院最终判决也支持了父母的诉求,即法院已通过判决确认上述款项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据此,本案中,父母为子女出资的行为是一种借贷行为。 《婚姻法解释 (三)》规定: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则可认定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但若父母部分出资,即使父母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包括首付、部分月供及一次性还贷的款项,但仍不能排除子女夫妻双方支付购房款项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一般不宜将所购房产认定为出资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