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有"吗? 子女向父母借款购房引确权纠纷

   2023-02-10 互联网6140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 2012年8月,第三人曾以债权纠纷起诉管某、徐某,要求管某、徐某夫妇偿还债务共7笔,包括被告管某婚前购房向第三人的借款、第三人为原被告支付婚后购房月供的借款及本案诉争房屋一次性还贷的借款,法院判令被告管某返还第三人婚前购房借款、月供借款,管某、徐某夫妇共同偿还为诉争房屋一次性还贷向第三人所借的款项。

  法院认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管某。该房屋购买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就房屋权属没有进行过约定,故徐某应为房屋的共有人。第三人要求确认其也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并从购房款的来源、以被告名义购买的约定两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理由。但购房款的来源,第三人已就其出资向管某徐某另案主张了债权,该案生效判决已确定了第三人的出资债务进行偿还,故第三人在本案中再主张对诉争房屋的共有于法无据。关于第三人与管某约定以管某名义购买,第三人享有产权的说法,第三人及管某均未就此约定提供证据证明,且如果房屋仅是第三人以被告名义购买,被告就不需要为了提前还贷向第三人借款并写下借据。第三人对管某诉争房屋的出资已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不能再成为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徐某、管某共同所有;驳回第三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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