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拥有“免死金牌”?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承担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何准确把握标准用工方式的利弊,进而对标准用工形式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是摆在企业HR面前的一道课题。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机械英才网日前为机械行业HR们举办了名为“不同用工形式之利弊分析与风险防范”的主题沙龙,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主讲。在沙龙上,阎律师针对以上内容及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讲解。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跟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像是拥有一块上可不理老板,下可藐视同事的“免死金牌”,事实真是如此吗?其实不然,阎律师为大家举了一个例子:
2006年10月,姜甜与日立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1日,姜甜接到了公司的一纸解聘通知书称:姜甜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同事发邮件提醒她注意准确性。姜甜给相关负责人发邮件,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至2008年3月,因姜甜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公司决定与姜甜解除劳动合同,引起姜甜申诉、起诉。
法院认为,日立公司曾多次与姜甜沟通,姜甜拒不接受,并擅自停止工作,且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姜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日立公司以姜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法院驳回了姜甜的请求。
阎律师评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永久合同”,并不意味着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能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