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完善和创新土地制度,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将中国改革的发力点再次聚焦农村土地制度。
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村土地制度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土地作为农民收入的来源之一,在新阶段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在获得日益突出的地位。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客观分析,城镇居民有更多机会把自己拥有的财产进行再投资,以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而农民却鲜有财富积累和投资来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尤其是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没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浪潮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增值收益。
中国土地改革“新政”
2008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专程前往安徽凤阳小岗村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胡锦涛在考察时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008年10月12日,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拉开了中国土地改革的序幕。《决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决定》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
30年前,安徽凤阳小岗村十八位农民冒着坐牢的风险在“大包干”的契约上摁下了十八个鲜红的指印,从此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这场变革的先行者是农民,实验场是农村。两年前,严金昌摁了另一份“手印”,他和十几户农民一起,以每亩5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两亩土地出租给一家上海养殖公司,发展规模养殖,年终参与分红。
土地是农业的基础,它承载着农业生产和农民保障两个方面的职能。建国后,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分散的历程。但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产业布局以及发展导向发生了巨大变化,同工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农业的产值和附加值相对较低,这也造成了农业和农民的脆弱性和单户农民很难在市场中规避和抵御市场竞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