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需要道德取舍

   2023-04-12 互联网3860
核心提示:符合利益的,不一定合法,更不一定合乎道德,道德是最长远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代表着一个企业的道德水准 制造三聚氰胺的张玉军

    符合利益的,不一定合法,更不一定合乎道德,道德是最长远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代表着一个企业的道德水准

    制造三聚氰胺的张玉军的死刑判决由河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至此,随着三鹿的破产、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司法审判的终结,似乎三鹿事件的大幕已经逐渐落了下来。但是,去网上搜一搜,却可以发现,这个事件引出的对一个行业的道德质疑,似乎并没有偃旗息鼓。三鹿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我们都知道,就是你们不知道”的黑洞,也让我们了解了“虽然在我们手里坏了事,只有坏人才是坏人,我们都不是坏人”竟然还是一种道理。

    在三鹿事件中,三鹿之所以被绑上了道德和经济的耻辱柱,法律依据的关键是“明知故犯”,是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但是,公诉机构的起诉的开始日期是在2008年8月1日,是“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之后。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三鹿以及这个行业对三聚氰胺的“熟视无睹的知”,就不算是“知”了。

    关于“知”与“不知”的判断混淆,关键在于这个行业的“奶户——收奶员——奶站——生产厂”的结构。奶制品企业从奶站收购鲜奶,但是由于奶户、收奶员和奶站都不隶属于奶制品企业,只是奶制品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供应商,在国家没有规定生产厂检测三聚氰胺的背景下,一个黑洞就产生了。尽管奶站加水、加防腐剂、还加三聚氰胺在这个行业几乎尽人皆知,但由于奶站处于奶制品企业的大墙之外,也处于奶制品企业的“三张财务报表”构成的经济和法律的高墙之外,奶制品企业虽然经历了巨大的“公共”,竟然全部算作“不知”,也就全部免责(除三鹿的“明知故犯”之外)了。

    “这是全行业的一个‘脓包’,这次很不幸,被我们三鹿给挤破了。”这是三鹿的一位员工在事发后的评论,真是发人深省。这句话提出的问题,直指整个行业,直指这个行业中的企业领导人,问的是决策背后的道德,问的是企业在“三张表”以外的责任。

    决策与决策道德

    我的导师罗纳德·海沃德(RonaldA.Howard,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斯坦福大学的决策学权威教授)前两年出版了一本书——《决策的道德》,书里讨论了决策价值的金三角,也就是决策价值的三个维度,即利益、法律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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