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工资和补偿金怎么算?
据了解,破产清算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存在困难。
补偿金的计算以工资为基准,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于工资的约定合法,应当认定有效。但是,给高管过高的补偿,势必会影响其他的劳动者和债权人。
因此,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作为补偿金计算基础的高管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然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高管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支付。因此,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也应当按照企业平均工资为基础予以支付。
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法对高管补偿金做了最高额限制,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计算方法仍然比按照破产法得出的数额要高出许多。
“为防止其他的劳动者和债权人不当受损,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不宜过高,适用破产法的计算标准规定较为合适。但是另一方面,给予高级管理人员较好的待遇比较容易促使其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所以不好选择。”一名法官提到了两难局面。
答案在于价值协调
一位长期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指出,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也是侧重保护职工债权。而破产法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两个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及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上又缺乏必要的协调,因此给适用带来困难。
所以法律的协调实为两种价值的协调。短时间内改变立法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找出合理的适用方案。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上,法官认为,对于重整无望的企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不是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管理人代表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确有必要聘用留守人员的,那么留守期间的工资待遇计入共益债务予以优先清偿。
对于劳动争议是否前置的问题,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一般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企业破产法中关于职工债权的规定则是调整的在企业破产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从设置仲裁的目的以及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角度考虑,在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无需仲裁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