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怎么恢复审理?
当事人王某于2007年入职某顾问公司,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
2009年5月起,该公司就没有发放过员工工资。公司于2009年7月停止运营,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0月13日,法院受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其间,王某于2009年7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法院受理该案。
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向审理劳动案件的审判庭发送了中止审理通知书,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止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了王某。
王某得知要中止审理的消息后,情绪十分激动,多次找到法院,“从打劳动仲裁开始到现在已经大半年了,现在又要中止审理,案子要拖到什么时候啊?”
法官耐心地向王某解释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来接管整个企业,并由其代表企业参加所有的诉讼。
因此,法律规定在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之前,所有的诉讼和仲裁都需要中止。当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但是破产法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由管理人进行申请,实际上,由管理人申请存在一定的操作障碍,破产受理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不一定在一个法院,管理人可能不知道到哪家法院申请恢复。”一位法官提到。
“作为破产管理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事务众多,很多时候我们不知道哪里有劳动争议,对是否要恢复并不了解。”该案中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机构称。
劳动仲裁是否仍前置?
“破产程序当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仍秉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涉及劳动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也是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问题。”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刘德恒在接受采访时提到。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核查的结果予以公示。
公司原总经理张某看到公示结果后,发现自己的工资标准是月薪10000元,而管理人却按照公司职工的平均公司5000元作为其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因此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管理人认为其计算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拒绝修改,张某欲提起诉讼。
“我不知道应不应该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提起仲裁后还有可能进行诉讼,这样我的诉求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有结果。”张先生说。
对于是否仲裁前置,法院也比较为难。
“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破产程序当中,破产程序立足各种债权人的平等保护,如果仍然恪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可能会导致纠纷解决周期过长,影响破产程序的进度。”刘德恒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