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欧洲最具代表性的德国为例,由于形成了以银行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德国银行一方面通过自己持股,另一方面通过接受小股东委托、代理选举董事会成员,从而获得了德国大部分公司的控制权。因为银行具有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角色,所以它们就希望减少股息支付,使公司有能力偿还贷款。另外,在德国公司中,监事会是权力核心,它类似于我们通常意义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实质上是通常意义上的管理层。
对比上述两种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式的股东支配型模式下,企业的董事长或总裁拥有相对很大的权力,是以市场上必须具备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为前提;而德国式的平衡型模式实际上是由精练的管理团队负责,监事会成员基本上包括了相关的利益群体,包括股东、工会、银行,相对体现出权利和各方利益的制衡,但同时也对企业的变革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反思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由于私有企业发展历史短,国有经济的存在,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等原因,中国大多数企业的股权集中,形成了更近似于内部治理模式并具有家族/国家治理模式的特点,家族/国家治理的特点是经济中创始成员(或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及国家在经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家族/国家治理模式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真正的分离,公司的主要控制权在家族成员/国家代理中配置。同时,治理结构的执行思想则更倾向于英美外部治理的治理模式。也就是说。在结构上,对企业的治理主要由董事会对企业进行治理。除独立董事外,董事主要由股东代表及公司的高层管理层等内部人员构成,这与欧美等外部治理结构相似。此外,虽然中国的企业治理结构上采用了英美式的结构但在公司治理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治理机制(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也直接导致了中国企业的治理效率低下,特别是对于那些一股独大的企业,都存在着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