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产企业和金融企业来讲,有一个共同的铁律,那就是要创造财富、增殖财富。指出这一点,在于强调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和义务。作为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金融企业的法人,由于赋有创造财富、增殖财富的责任和义务,他就必须拥有决定是否投资,向何方投资的权力。如果是投向生产企业,投资方就必须拥有事实上的债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足法定数量时至少拥有百分之百的知情权。
在日本,在相当长时期内,金融企业有权向受信企业派驻最高可至副总经理职务的常驻代表,现场监督贷款和银行流动资金的使用。驻企代表对企业的任何一笔资金的使用都有即时否决权。金融机构对新生企业和新增设备投资有独立调查权,独立调查的结果,成为是否受理该项信贷的主要依据。中国迄今仍未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投资者的权力都被行政权力所攫取。另一方面,企业法人中的经营者(包括个体户)也同行政权力者一样,只有权、利,而未承担责任和义务。
根据国外通行的商法,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责任者要对企业运营承担三种责任。当发生亏损或企业破产时,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法人代表要承担行政的、经济的和刑事的责任。如大荣集团重建时,原大荣创始人中内功及其长子中内胜被责令退出董事会,交出家族持有的近100亿日元的股权。又如三菱汽车主要承担隐瞒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被法院判刑等。
中国企业却恰恰相反。企业亏损或破产,企业经营者个人却发了财,经营者制假贩假,只是被行政轻轻处罚了事。其根源,在于国家的商法、公司法没有依据这条铁律来立法。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出现多国籍跨国集团以来,世界开始出现大量的国际资本的全球大移动。国际资本、石油美元、亚洲美元和大量的投机性热钱滚滚而动。当然,国际资本大量流向资本市场。然而每年几千亿美元的直接投资也足足火爆了一个又一个的新兴国家和地区。资本的另一属性,是追逐最能获得利润的物化目标。但同样是用外资输血,用外来者改造企业,何以日产新生而三菱沉滞呢?关键是戈恩和艾克罗特这两个洋教头不一样。企业经营的铁律,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一切的一切都蕴含在人财物的转换、交流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