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则为“过桥贷款”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规避国内的某些法律障碍。众所周知,赴美反向收购,必须要先在海外设立一家BVI公司,由BVI公司控股国内企业。但该过程在现行国内法律框架下有一定难度:现行法律规定,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的资金必须到位,否则工商部门不会做出相关变更。因此民营企业家必须要先将资金放入BVI公司内,但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没有放开,这笔资金无法移向国外。于是,便有了上述“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的具体操过程是:首先,由于国内民企很难将钱移到境外,于是中介机构先借给该民企的BVI公司一部分资金,以便于他们收购国内企业;第二步,中介机构借出这一过桥资金后,同民营企业签署一个协议,将OTCBB壳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中介;最后,双方协议该笔股权拥有优先套现权。
对于该民营企业主“为别人做嫁衣”的抱怨,一位中介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这种情况非常正常。“我们中介也必须赚钱,前期民企所付的45万美元左右的买壳费用只能用于我们帮助其上市的成本,至于真正赚钱的部分,也只能靠股票套现了。其实只要该企业业绩优良,也不用害怕将来融不到资金。”该负责人说道,“这还是要看该民营企业主自己在这上面的取舍了,是给我钱还是给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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