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格林柯尔与科龙危机看企业外部治理

   2023-10-05 互联网2070


  因此,离开了完善的公司外部治理,公司的内部治理必然失去约束和保障;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司法的权威性是内部治理措施得以实施的保证。只有这样,企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在受到损害时,才能获得有效的救济措施。可见,外部监管是发现、制止和惩戒,权利被损害人得到良好和适当的救济的重要基础。而决不是在公司问题积重难返时,通过行政手段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进行协调、斡旋,甚至直接越过产权人进行资产的处理。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意味着拒绝承认不作为监管的弊处,拒绝公司其他利益相关人通过市场手段摆脱公司困境的自然权利,拒绝权利人通过司法救济权利寻求公平结果的正当诉求。

  完善治理呼唤危机应对机制

  从德隆到格林柯尔等坍塌的民营企业,反映的一个共性问题是,民营企业除了企业领袖以外,并没有更高层级的合法或者核心的管理人。所以,当这些民营企业遇到外部冲击的时候,一旦企业领袖遇到危机,企业自然解体或者难以为继。在市场条件下,企业和企业领袖出现危机不可避免,如果企业领袖对企业的影响处于绝对控制局面,或者企业实质上是家族或者家族式管理,企业应当制定一个企业领袖突然失去自由或者不能履行企业领袖职责的财产托管机制,当危机出现时,这个机制能够自动启动财产信托管理程序,这个程序应当足以有权为了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而不至于在危机突然出现时,无人享有代表资格和权利,也不至于无人有权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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