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一个都不能少
顾雏军被逮捕了,格林柯尔系就开始分崩解析,唐万里进去了,德隆系轰然坍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混淆不清,尽管在法律上,公司和股东是分别独立的法律主体,然而在相当一部分企业老总心中却依旧混同。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仍在不断增加,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后,频繁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过度的关联交易仍然屡禁不止,因此需要检视的,已经不再仅仅是增加了的内部治理的制度安排,外部治理应该浮现在公众视野里。
公司治理不仅仅包括公司内部的治理,还包括外部的治理。外部治理的关键是监管的有效性和法治的完善。法治完善的要义之一是,在立法时法律所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有平等的参与权利,法律得到公平有效的执行。
如果有法而不依,有责任进行监管的机关不尽监管职责,我们所建立的任何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我们所提倡的任何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可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保障。市场经济中的个人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开始尝试突破制度的限制,在缺少过程的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种对法律制度的突破将变本加厉。外部治理如果不解决好,仅仅依赖于企业内部的治理无法完成公司治理的再造。如果将问题停留在仅仅解决谁是监管者,监管谁,却没有解决监管者怎么监管,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不建立完善的监管者问责机制,公司治理只能成为奢谈。
法律的一个最明显特征之一就是,给予市场参与主体明确并连贯一致的预期,这种预期是主体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正确与否的基础。这就必然要求,调节社会的规则、条例、法律和政策能够给予市场判断的条件,并且这些规则、条例、法律和政策的应用公平公正,连贯一致。但是,当我们在法律失灵的机制下,从事经营的时候我们难免被误导。市场已经很难区分孰是孰非之间的距离。当市场公开知悉,上市公司1000亿的资金被大股东违法侵占或挪用并且不受法律追究的时候,市场对于法律的预期边界被模糊了,对于违规、违法、甚至犯罪之间的界限,市场主体便在这种监管不作为中逐步失去了确定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