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选拔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另外一个很尴尬的事实。我们的公司治理理论更多的是借鉴欧美经验,尤其是美国经验,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制环境和人力资源却与美国的公司治理经验相去甚远。比如与美国的公司治理相匹配的,是美国高度发达的经理人市场。郭士纳离开了可口可乐的CEO岗位可以很方便地到IBM(行情论坛)去做CEO,而且这种流动都是市场行为,并不是由美国政府指派的。而中国呢,人才资源的配置仍然是国家的行政配置而不是市场配置。这样的制度妨碍了优秀的管理思想借助优秀管理人才在流动中的传播,也成为孳生腐败和管理不作为的温床。
比较好的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选拔方式,自然是要与所选择的公司治理模式相配合的方式。比如,美国的治理结构模式的要点主要是体现在这四个方面:公司治理倾向于关注企业效率,集权倾向比较明显;董事会和决策者来源广泛,自由度高,收益高;控制腐败的主要是通过信息公开化实现的,美国的上市公司是世界上被要求披露信息最多最严格的上市公司;国家法制环境完善,证券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法律地位高、权力大,治理腐败能力强。
相比之下,日本的模式又是另外的一种。日本企业的董事会没有美国那样集权的倾向,而是倾向于集体决策。日本的高层管理人员流动率极低,外部人才市场不发达,日本政府相对于美国政府在控制自身腐败上做得不好。因此,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力度也相应减弱,日本企业是通过供应链上各个关联方相互持股来改善公司治理的。
比较之下,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在模式上模仿的是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可是在董事产生、选拔、任命和流动上却更接近日本。这样就成了邯郸学步,成了一个表里不如一的东西,严重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效率。针对目前的情况,改善的方法不难理解,但操作的阻力相当大。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无论是董事会成员还是经理人员,都不应该再按照政府官员的体制要求去考核。政府应该逐渐放松对这些管理者的管制,将他们也视为企业经营所需的一种资源,把他们放到市场上去,让市场来选择,来决定他们的身价。这样一来,国家减少了负担,不用再给那么多人留位置,企业的公司治理功能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3][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