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没有哪个企业能在赛前完全准确地预测到某个车队能否取胜,企业如果过于依赖所赞助车队进行传播,企业F1营销的命运就很难把握。因此,预估风险的同时,更应该通过合适的策略来规避、化解这种可能的风险。
比如那些聪明的企业,在赛前会淡化对车队本身的明星效应的炒作,而是重点强调F1精神与品牌文化的连接,通过巧妙的传播策略和营销形式,来避免因车队可能失利而对整轮F1营销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
李海龙:利用明星人物或明星车队在受众中的影响力,对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作用不可低估。但正因为如此,企业为了防范这种作用产生的等同影响的负面效应,也需要与明星人物或车队签订保障双方权益的约束保障机制,规范彼此的行为。
赞助企业除了在选择赞助主体时应选择拥有较好实力的主体外,还应当与赞助主体签订一些约束性或激励性的补充协议。譬如国外的一些赞助协议中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一般企业在与明星签约时都有附加条款,约定在明星发生丑闻或诉讼案件时,合同自动终止;或明星出现比赛失利或票房号召力下降等约定时,企业有权停付代言费用甚至要求赔偿。
当然,这样的条约一般也会规定,如果明星在个人事业上取得突出成绩时,也可以要求企业增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