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国内企业和品牌授权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摩擦?
最好是用法律合同进行控制,合同签定的越详细越好,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限制,尽量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各自的权益。如果摩擦很难解决,就可以终止合同,品牌持有者可以授权到另外一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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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模式大比拼
品牌授权:又称品牌许可,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品牌以合同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品牌代理:
被许多人称为利用“拿来主义”赚钱,就是厂商通过契约形式授予某个人或公司销售其产品的权利。通常,品牌代理商可以一个较低的折扣拿到品牌产品,然后再以全国统一的零售价销售,其中的差价成为品牌代理商的主要利润来源。
OEM:
它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其含义是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别的企业去做的方式。
特许经营:
是特许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方支付相当的费用。
比较而言,品牌授权是品牌持有者和被授权者没有产品关系,只是把品牌的使用权交给被授权方,在一定年限内合理开发和利用;特许经营则是授权的不仅仅是品牌,还可以是技术、经营模式,范围更广泛一些;OEM则是生产者提供订单,加工企业根据订单生产产品,不涉及品牌;品牌代理则是有一个具体的产品,根据要求在指定区域进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