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安全生产“黑名单”细则

   2023-07-11 互联网2710
核心提示: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

水运安全生产“黑名单”细则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能的部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含船长)的名单。
  
  针对水路运输,《规定》显示,在企业中出现六类情形的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即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20%以上的船舶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营运性船舶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被列入名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等等。
  
  营运性船舶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列入名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非法更改船舶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等等。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