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年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条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
第十四条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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