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出台
根据海关总署令100号(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数据。对部分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四、可行性分析
笔者认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随着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在税务、海关、外管等领域的广泛安全应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纸质单据将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试想,一个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出口企业,在海关和外管等其它部门也具有相当的信誉度,该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守规,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这样的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实行无纸化申报,只报送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海关、外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可靠的电子信息进行对审,无误后办理退税。企业相关的单据由企业自行保管,事后备查。这样,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工作流程。当前海关的报关单、加工贸易手册无纸化、外管的核销单无纸化已逐步开始试行,那么出口退税申报的无纸化也将会是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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