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种商业行为和商业道德的规范能够代替一个有职业操守的管理者、高级职员或者雇员的深思熟虑的行为”——摘自纽约证券交易所告诫书,2002年6月
随着安然公司的解体,世通公司、施乐公司以及其他公司的假账丑闻浮出水面,引发了公司治理的全球范围的讨论,管理层的作用和职责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被置于显微镜下。然而,大多数注意力都集中于非执行的或\"独立\"董事的特定管理职责,只有极少数的评论涉及到了执行董事的职责(和行为),例如首席财务官(CFO)。
关于首席财务官的地位的讨论,注意力往往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首席财务官与首席执行官(CEO)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是首席财务官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建议指出,通过提高审计委员会的财务知识,或者通过提高他们的职权,不负责任的首席财务官为使他(她)的首席执行官满意而制定过于激进的收入管理方案的可能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缓和或消除。比较明智的建议认为,重新平衡公司治理的各种因素,只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有关人士的态度和行为也必须转变,这并不仅仅指组织中的高层人员,而是指企业中的全体人员。
最近有关要求制定执行董事的行为规范、以制约其活动的呼声频频出现(例如,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这个问题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最近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这个法案要求有关公司说明它们是否已经对主要的财务主管和会计主管实行了有关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如果没有,则要说明为什么没有。由高伟绅(CliffordChance)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简短注释指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定义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有助于推广下列行为的标准:(1)诚实和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有职业道德地处理个人和专业之间的利益冲突;(2)定期报告中要充分、清晰地披露所有信息;(3)遵守政府的规章及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