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印制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5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基本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审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作出许可决定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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