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规定的利润表组成项目中的“营业损益”和“当期净损益”属于数学计算自然生成的结果:“所得税费用”项目按相应税法规定计算即可。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均被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准则》中由于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但在对“营业外收支”项目进行区分处理时,仅仅拆分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和“自然灾害损失”两个大项,显然上述三种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无法填列其中,因此《准则》应考虑到该类情况,并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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