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目的实体的涵义
要讨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roposeentity,SPE)在何种条件下才能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就有必要先明确何谓特殊目的实体。但是,当遍寻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时却发现,完整而清晰的界定似乎很难找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惟一谈及SPE的权威指南,其对SPE的描述也是十分小心,力图避免从正面来阐述何谓特殊目的实体。
SIC12指出,某个实体的设立,可能是为了实现某项范围窄小且界定清楚的目标,比如,进行租赁、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或者完成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仅从这样的描述,并不能很清楚地把握SPE的“特殊性”。比如说,某个租赁公司可能符合这些标准;某个研究机构也可能符合这些标准。为此,SIC12又进一步指出,SPE应依法定程序而设立,且这些程序对实体经营的决策权应作严格的限制,甚至是永久的限制;除实体的发起人或设立者外,其他方面不能对这些程序作出修改。
显然,如果不先假想出一个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机构(比如,美国安然公司为规避债务表内反映而设立一个壳公司),通常很难理解SIC12所描述的SPE与一般的实体(比如企业)之间的区别。难怪人们在理解SIC12时都会说,这样的描述实在太宽泛!无独有偶,美国FASB于2003年发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46号(FIN46)本应对SPE有个界定,但它却只是特别地说明了“entity”(本文将其对应到中文的“实体”)指什么,因而巧妙地避开这个难点。
应该意识到,虽然目前还难以对SPE给出一个清楚的界定,但仍然可以大致地总结出SPE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一)SPE的设立与一般实体的设立有所不同,前者是专门为实现明确目的而设立的,而且有明确的协约;(二)一旦既定目的完成,SPE就有可能终止;(三)SPE通常不像一般实体那样有明确的股权设置(因为其不需要资本投入;即使需要也相对极小,更像一个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