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发展要求企业不仅仅要为股东(shareholder)负责任,而是要考虑到更广泛意义上的“泛股东”的利益,原因就在于企业的行为已经在影响这些群体的利益。而股东和泛股东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要求企业协调好股东与泛股东的利益关系。比方说:
*经济责任与社会、环境、法律责任的协调。将化工生产转移到中国的一家海外公司在安排环保投入时,可以采取中国的相对较低的环保标准来安排生产,如果只是从远在万里外的股东的利益出发,而且这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无可厚非;也可以采取与在本国相同的环保标准,如果从社区居民、当地环境等“泛股东”的利益出发。不同的操作结果反应了企业管理层考虑利益的不同。
*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协调。某些新上市企业的管理层在投资者要求尽快回报的压力下,经常会匆忙作出投资决定,甚至因此进入完全陌生的行业;比方说联想总结自己当初在互联网行业的几笔投资决定时就承认部分原因是迫于投资者的催促因此没有慎重的考虑。联想还算理智,其他一些快速烧光了投资的互联网公司也一并拖累了当年大批投身网络经济的雇员的利益。如果在企业的决策中有更多来自泛股东的声音和影响,比方说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的意见,企业的决策可能会更加理智、长久;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股东的概念在发生变化,范围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者要为之负责的对象也随之改变,经营者的工作目标、业绩考核目标也就应该作出调整,这样才能督促企业经营者真正从企业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企业塑造成社会组成的有机部分,而不是经常与社会大利益时常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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