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一方面,根据税法规定,借贷资金的利息支出应在税前扣除,该外资企业利用税前列支利息,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为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避税的问题虽然不是放开企业间借贷造成的,但企业间借贷的放开显然为避税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需要引起关注。
放开企业间借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何时放开,如何放开,一定要切实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在转型经济国家,放开金融管制,实现市场化配置稀缺资本将是一个过程,需要时间,需要解决先后次序,需要掌握好一个合理的“尺度”。
企业间借贷的基础是商业信用。
在转轨时期,信用体系尚不健全,银行信用居于全社会的主导地位,商业信用普遍低下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既要保持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又要逐步放开各种金融管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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