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小零售商业的私有制化状况还很不成熟。
自由连锁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取决于中小零售业主自我利益的保护意识和社会行为的主动性。而通常只有在企业产权私有的情况之下,这样的前提才比较容易形成。我国城市零售商业的改革与发展中,这两年虽然对中小零售商业采取了退出国有资本的“放小”政策,但仅仅是开始。这些中小店铺的业主在观念上还没有发展到寻求联合的地步(刚开始有了自己的店,总要独立经营一段时间再说),而那些一开始就是以私有制形式出现的中小零售店铺,目前仍停留在利用一些其他手段(包括欺诈手段)来谋取利益的低级阶段(目前这样做法的空间还很大,而且也很有效),所以在零售商业私有化程度还比较低,市场行为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很难期望自由连锁可以自发地得到发展。
3、社会各方面对发展中小零售商业自由连锁的配套条件尚不健全。
在我国自由连锁的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实际上我国的社会管理部门和社会支持系统并没有对这一形式的出现有所准备,例如,对于由私有经营者自发形成的企业联合体,在工商登记中怎样体现,税务处理中有何政策,自由连锁中出现的利益矛盾如何处理,对跨地区的自由连锁企业如何实施管理等等,目前都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银行恐怕也不会向这样的自由连锁企业进行贷款。这就客观上使自由连锁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使想要开展自由连锁的企业到迷茫和较大的预期风险,这也是我国自由连锁发展迟缓的原因之一。
此外,一定的文化背景也决定了自由连锁发展的快慢,如团体意识比较强的日本,自由连锁发展就比较迅速。1966年日本自由连锁组织只有43家,到1990年就发展到129家;而在个性意识比较强的美国,则主要是以特许连锁的发展为主。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自给自足不求人”的小农经济思想比较强烈,所以也阻碍了自由连锁的发展。
四、自由连锁经营的积极意义




